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1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湘财资[2016]2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邵阳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6]58号)的文件精神,决定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开展资产清查,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是在新形势下做好财政工作的客观要求;是夯实管理基础、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创新财政管理、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重要抓手;是堵塞漏洞、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前提;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的重要保证。同时,开展资产清查能够从资产的数量、价值、结构、使用等多层面准确反映政府财务、资产情况,为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奠定基础。
为做好此次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市财政局局长张顺华就此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范围如何确定?
答:此次资产清查范围包括: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企业集团下属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也应纳入此次资产清查范围。
问:资产清查工作与资产核实工作有何联系?
答: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直观地理解,资产核实以资产清查为基础,资产清查经过后续资产核实,才能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
问:省属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省级还是地方级资产清查范围?
答:按照资产清查政策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本级政府管辖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各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因此,省属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省级资产清查范围。
问: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地办事机构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驻外地办事机构应列入本级资产清查范围,由派出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
问:已进行住房改革,办理固定资产产权过户手续的职工住房,应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对于在房改过程中已经出售的职工住房,应及时对单位固定资产账务进行调整。以市场价或成本价出售并已作销账处理的职工住房,不需再进行清查登记。以标准价出售的职工住房,考虑到单位仍拥有部分产权,应在本次资产清查过程中一并组织清查,并在资产清查工作报告中对有关情况进行反映。
问:国家安全部门及公安、检察院、法院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它保密资产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国家安全部门及公检法系统的枪支、弹药及其它保密资产,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由本单位相关部门组织进行清查。有关单位上报资产清查报表及电子数据时,可报送汇总报表及有关汇总数据。
其他单位涉密资产的清查工作,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问: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有关数据应如何上报?
答:按照要求,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不纳入本次清查范围,但须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具体上报方式如下:
(1)行政单位所属、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有关数据,由行政单位负责填报《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基本情况表》(财清综12表)。
(2)事业单位所属、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有关数据,由事业单位负责填报《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情况表》(财清综09表)。
问: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有关数据如何填报?
答: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行政单位按规定填报财清综09表、财清综11表、财清综12表等,进行报表上报。
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局或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是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还应根据要求,单独填报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
问:事业单位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有关数据如何填报?
答:事业单位兴办、控股、参股的法人企业,不列入此次清查范围,但须由事业单位按规定填报财清综09表、财清综11表、财清综12表等,进行报表上报。
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工作如何组织?
答: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问:如何确定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应填报行政报表还是事业报表?
答:行政事业单位在选择应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时,应以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为基本依据进行判断。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填报行政报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填报事业报表。
问:目前没有办理产权的房产、土地如何进行资产清查?
答:对单位实际占有使用,但尚未办理权证的房屋、土地等资产,各单位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证书;在进行资产卡片录入时,“产权是否清晰”一栏填“否”,“使用状况”填“在用”,“权属证书”一栏暂缺,待办理好权证后补充填列。
问:单位系统财务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答:此次资产清查包括对单位的账务如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对和清理,单位系统财务应纳入此次清查范围。
问:行政报表中的公共基础设施如何填列?
答:填列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并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包括城市交通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环保设施、防灾设施、健身设施、广场及公共构筑物等其他公共设施。
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有哪些?
答: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集到的与本单位资产损溢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包括单位的撤销、合并公告及清偿文件;政府部门有关文件;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企业的破产公告及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问: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有哪些?
答: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是指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专业鉴定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单位的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证意见书。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特殊事项和已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的事项除外。
问: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有哪些?
答:特定事项的单位内部证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涉及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的内部证明和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资产盘点单和明细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鉴定技术小组或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因经营管理责任造成的损失的责任认定意见及赔偿情况说明;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等。
问: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项目是否纳入清查范围?
答:对于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房屋构筑物等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本次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填报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