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

非法电鱼70公斤,3被告获刑

记者 袁光宇 通讯员 王丽丽

本报讯 10月15日上午,武冈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某军、李某友、李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李某友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武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李某军、李某友、李某携带电鱼设备,到武冈市荆竹铺镇西塘村赧水河进行非法捕捞,被武冈市公安局民警和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武冈市畜牧水产中心认定,3名被告人所用渔法(捕鱼方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3名被告人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包括草鱼6尾、鲤鱼13尾、鳊鱼1尾、大眼华鳊96尾,以上鱼类合计70千克。

被告人李某军、李某友、李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出资购买13100元鱼苗,于2021年6月18日在荆竹铺镇赧水河段进行放生,恢复当地被破坏的河域生态环境。

2021年8月11日,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对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追究3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责令3名被告人在县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庭上,3名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并通过县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武冈市法院经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品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军系累犯,3名被告人均系主犯、但案发后均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积极缴费购买鱼苗放生、修复生态环境等量刑情节,武冈市人民法院当庭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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