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讯 (记者 艾哲 通讯员 何芳)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支持被保险人诉请,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原来,2022年1月,郑某连为其年幼的女儿贾某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某重大疾病保险(庆典版)”,保额50万元,附加重大疾病特别关爱金50万元。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确诊“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该保险公司需支付保险金。2023年,贾某桐因“行走姿势异常”被多家权威医疗机构确诊为“Ullrich肌营养不良症”,并通过基因检测明确病因。然而,该保险公司以“未按合同要求进行肌肉活检”及“疾病属于遗传性免责情形”为由拒赔。贾某桐的法定代理人郑某连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经大祥区法院一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向贾某桐支付保险金100万元(含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特别关爱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