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如果我们不想要车位了,开发商应该返还我们业主的地下车位款!”这个问题,相信不少业主曾在脑海里无数次想过。近日,邵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法院的判决是:要求退还车位使用权转让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退还!
原告王某系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楼盘的业主,原、被告于2020年某月某日签订小区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以6万元的价款将小区一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后原告认为被告对其转让的停车位没有相应处理权,应退还所收取的车位购买款。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认为,被告收取原告6万元车位费是基于双方签订的车位转让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无权要求被告退还车位费;地下停车位系被告投资建设,该地下车位面积没有纳入公摊范围,被告有权处理该车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房地产公司依照规划,在开发的楼盘投资兴建地下停车位,系为业主建设必要的配套服务设施,属于规划内车位,该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公摊面积范围,车位使用权并未在购房时由业主当然取得,其归属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与业主约定。其次,双方签订的《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依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被告房地产公司因建设这一事实行为而享有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被告可以出售涉案车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车位使用权转让费没有法律依据,该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