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9日

“假离婚”,可能是人生一杯苦酒

袁光宇 陈凌云 整理

“假离婚”,意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达到后再复婚。

现实生活中,常有夫妻双方为了取得购房资格、规避夫妻债务或者追求其他利益等,采取通谋离婚的形式来达到目的。然而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的通谋离婚,很可能演变为因一方拒绝复婚而导致最终彻底分手。

案情回顾

王某与林某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现均已成年。王某、林某于2016年签署“说明”,内容如下:王某、林某去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某小区201号房屋的出售,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做分割,是共同财产。次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内容如下:某小区201号房屋为王某、林某共同财产;新购某小区506号房屋也为王某、林某共同所有。签订该“协议书”当日,双方登记离婚。

离婚后,男方王某不再同意复婚。多次协商未果后,王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根据王某、林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时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某小区201号房屋归女方林某所有,归男方王某所有的共同财产为“无”;债权债务为“无”。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但就共同财产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日,又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某小区房屋和新购房屋均是二人共同财产。且在离婚前一日,二人曾签订“说明”,解释双方办理离婚手续是为了方便出售某小区201号房屋,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作分割。

结合某小区201号房屋出售、新房购买时间,可以认定二人离婚的真实意图系为了获得离婚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国家的管控政策。

故法院最终认定,某小区201号房屋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该房屋售房款购得的新房以及盈余房款,均属双方共同财产,应予分割,具体分割比例结合双方在婚姻期间的贡献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予确定。

法官说法

本案中,林某饮下了一杯“假离婚”的苦酒:仅仅因为追逐些许经济利益,不仅被原配“忽悠”,导致家庭彻底破裂,还在财产分割上丧失了更大的经济利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条新增加了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生效时间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该条款明确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的同等效力,意即一旦离婚登记完成,婚姻关系即宣告解除。该规定符合离婚行为的特殊性。

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讲,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无论其真实目的为何,都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

“离婚有风险,假离要当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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