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围绕2021年“守护安全 畅通消费”的消费维权年主题,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邵阳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了我市2020年度十大消费侵权案例。
案例一:邵阳市某大药房高崇山店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
2020年1月31日,消费者向市市场监管局举报:我市某大药房高崇山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随后,市市场监管局到该药店进行现场调查,得知该药店于1月30日在韩某处预定了1万只口罩,1月31日14时许,韩某为该药店送来280包不同包装的口罩。经查证,该口罩属无合格证、无中文标识、无厂名厂址的“三无”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相关规定,该药店销售该批口罩的行为为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违法行为。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药店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0000元。
案例二:邵阳县某砖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0年9月3日,消费者周先生向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他在某砖厂购买了一批砖块,准备用于修建住房,可大量砖块用水冲洗后出现破碎现象,存在质量问题。2020年9月7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砖厂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现场抽样。2020年9月20日,检测结果显示,该砖厂产品不符合GB5101-2017中MU10的技术要求。
该砖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此,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20000元。
案例三:北塔区某餐饮店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案
2020年7月22日,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辖区内某餐饮店违规收取餐位费。该局在该餐饮店检查时,发现该店柜台上的27张顾客消费对账单中,均存在向顾客收取餐位费的行为。据悉,2020年7月1日至7月21日,该餐饮店以3元每位的标准向进店消费顾客收取餐位费。
依据《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北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4998元。
案例四:武冈市某物流公司加收乡镇快递派送费案
2020年3月26日至4月1日,针对辖区内频发的乡镇消费者取快递被收取额外费用问题,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乡镇取件网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某物流公司在该市晏田、稠树塘、邓家铺、双牌、秦桥等乡镇的快递取件点,按2元每件的标准向收件人收取额外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该物流公司涉嫌转嫁快递派送成本,加收乡镇快递派送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相关规定,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罚款。
案例五:双清区某乳品商行销售不合格奶粉案
2020年11月25日,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乳品商行购买的“Nutrilon”奶粉存在质量问题。随后,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乳品商行进行检查,发现涉案奶粉为进口奶粉,但其奶粉包装上的中文标签缺少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经查证,该乳品商行销售该品牌奶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双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6000元。
案例六:洞口县某超市虚构价格诱骗交易案
2020年3月4日,根据消费者举报,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在销售“喵了个咪”糕点产品时,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标价分别为9.9元/包和14.9元/包。经查证,该超市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进行结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低标高结”的价格欺诈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洞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
案例七:新邵县某母婴店涉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宣传销售案
2020年5月13日,消费者黄女士向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其在新邵县某母婴店购买奶粉时,商家将饮料宣传成奶粉进行售卖。5月15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母婴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贝康莱敏肽康水解蛋白配方营养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向消费者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4000元罚款。
案例八:邵东市某网店虚假广告宣传案
2020年8月6日,邵东市一消费者通过12315平台投诉,称其在某网店购买了一袋梨膏糖,商家宣传该产品可以化痰,但其吃后并未感觉到化痰功效。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证后发现,该网店存在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行为,其产品包装袋上使用的“特效秘方 千年传承”等广告词,属于广告语中禁止的极限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网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案例九:隆回县某商店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0年5月28日,某公司工作人员到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某商店侵犯其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商店仓库和货架上陈列的PPR管套dn25、PPR45度弯头dn20等39种管材冒用某公司注册商标,为假冒产品。经查证,该商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所有涉嫌侵权的商品,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十:大祥区某大药房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0年4月7日,消费者举报,大祥区红旗路某大药房张贴的宣传海报引人误解。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大药房宣传海报上标注的“买贵了差价3倍返还!我们承诺:价格始终比同类型药店低”等内容,涉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依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大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大药房立即停止宣传上述违法广告,并处10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