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是邵阳市制定的第七部地方性法规,条例经2020年10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经市人大常委会第56次主任会议研究决定,《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于2020年12月24日在《邵阳日报》、邵阳人大网和邵阳政府门户网上全文公布。
立法背景
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加快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立法进程,我市制定出台《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的需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巩固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和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成果,为推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加强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市民文化素养,推动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制定过程
《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由市公安局负责起草,自2020年3月启动起草工作,7月、9月、10月进行三次审议,并于11月27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批准。期间,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多次深入到辖区内部分乡镇、村庄和立法联系点进行立法调研,通过《邵阳日报》、邵阳人大门户网、邵阳新闻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立法论证,专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并得到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现场立法指导。在此基础上,先后进行16次修改,力求科学精准。
主要内容
《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不分章节,共三十三条。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基本原则、协同参与、八大文明行为规范、五大倡导性行为规范,以及促进文明工作的制度保障。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恪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公序良俗,树立新风正气,体现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工作原则,坚持法治与德治结合、倡导与治理并举,发挥公民主体作用,形成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制定相关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各项文明行为促进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引导等工作,可以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 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文明行为促进义务,结合实际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章程规定,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开展具有群体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公民应当支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投诉不文明行为。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侵占、损毁或者以不恰当方式使用公共设施,在公共绿地采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圈地种菜,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六项规定,行人不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通行,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随意横穿马路,跨越、倚坐、踩踏道路隔离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在禁止烟吸场所吸烟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或者处理。
主要特点
《邵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根据中央文件精神旗帜鲜明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列入地方性法规。
二是明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模范人物、公民都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三是明确规定了公共秩序文明、交通出行文明、公共卫生文明、校园文明、家庭文明等八个方面的行为规范。
四是明确规定了健康生活、互帮互助、见义勇为等五个方面的行为规范,引导社会新风正气。
五是明确规定实现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清单管理制度,定期对重要时段的不文明行为进行重点治理。
六是明确规定文明促进工作的制度保障,包括文明创建活动、文明行为引导、表彰奖励、公共场所设施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七是针对多发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设置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