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8月19日,邵东市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该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案外人刘某因拒不协助甚至妨碍执行,被罚款1万元。
2015年,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4次向王某借款16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赵某催讨无果,将赵某诉至邵东市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赵某归还借款。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对赵某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查发现,案外人刘某承租了被执行人赵某的门面,租金为每年2万元。执行法官立即向刘某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刘某将应付租金缴存至邵东市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刘某却不以为然,认为自己不是案件当事人,法院管不着,于是拒不协助执行,甚至在法官催促时,还串通被执行人赵某提供虚假材料,谎称早已将租金支付给了赵某。执行法官在查清事实后,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其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限期将租金缴存至指定账户。但刘某仍执迷不悟,拒不缴存,邵东市人民法院遂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刘某银行账户中强制扣划2万元,并对刘某做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广大公民: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拒绝协助执行,视情节轻重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