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6日,绥宁县人民法院对该县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沈某文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沈某文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承担非法猎杀一头野猪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700元,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该案系绥宁县首例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20年1月26日,被告人沈某文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绥宁县河口苗族乡某山场用钢索猎套猎捕到野猪一头。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沈某文非法猎捕野猪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具有破坏性;非法猎捕的野猪价值人民币3700元,建议生态资源补偿费用为人民币3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文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应予依法严惩。沈某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出具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积极赔偿了因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可酌情从轻处罚;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沈某文的犯罪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了生态系统功能和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