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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20年5月2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买瓶过期饮料 获千元赔偿

记者 伍洁 通讯员 伍静
 

本报讯 5月25日,市民李先生拿到商家支付的1000元赔偿金时,连连向大祥区市场监督局宝西市监所工作人员道谢。

5月9日,李先生在大祥区敏州西路某小区旁边的一家超市花费6元钱购买了一瓶可乐和一瓶康师傅茉莉蜜茶。当李先生喝了半瓶康师傅茉莉蜜茶时,突然发现瓶上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5月8日,保质期为12个月,刚好过期1天。喝了过期饮料的李先生立即拨打了12315热线进行投诉,要求商家退款赔偿,请求市场监督局帮助维权。

大祥区市场监督局宝西市监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两次调解,最终商家与消费者达成协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最终由商家支付李先生10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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