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陈 星 通讯员 曾 凯
本报讯 11月6日,大祥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刘某的投诉,称其在某商行购买的12瓶贵州茅台酒疑似为假酒,请求监管部门前去处理。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前往该商行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商行二楼仓库还存放了21瓶500ml贵州茅台酒,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货发票。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鉴定,这21瓶酒系假冒产品,大祥工商分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过礼品回收的方式,从他人手中购进茅台酒33瓶,共计43300元,且未取得任何票据。11月2日,当事人以每瓶1680元的价格卖给投诉人刘某12瓶,销售金额20160元。查明情况后,执法人员当即采取强制措施,对剩余的21瓶酒进行封存。经执法人员宣传教育,当事人主动认错,向消费者刘某退还所有假酒货款,并赔偿2.8万元。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取证,态度诚恳,该局作出罚款4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