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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 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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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堆放、存放、冶炼和水洗废矿渣
污染环境 罪有应得

记者 杨敏华 通讯员 胡鹃
 

本报讯 6月12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李某红、黄某鹏污染环境罪案件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夏,被告人黄某鹏从广西河池,先后两次按500元每吨的处置价格接收废矿渣500余吨。接货后,交由李某红负责安排。李某红将废矿渣转运至新宁县一渡水镇,放在已被新宁县人民政府取缔的对江铅冶炼厂露天堆放、存放、冶炼和水洗,未作任何防污染措施。经雨水冲洗,废水废渣大量流失、渗漏至新宁县一渡水镇杨龙村梅山组田地、山林及地下水系中,造成当地生态严重破坏,严重危害当地村民身体健康。

2017年6月至9月,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新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新宁县一渡水镇对江铅冶炼厂内存放物料、废水沉淀池废水及附近地下井水、山溪水、土壤抽样取证检测,砷含量严重超标。经认定,对江铅冶炼厂内存放物料为固体废物。2017年9月,新宁县人民政府在处置、转运该冶炼厂内存放的固体废物时,花费人民币42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鹏明知李某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委托李某红贮存有毒的危险废物500余吨;李某红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仍帮助黄某鹏贮存危险废物,严重污染了环境,造成公共财产损失422万元,后果特别严重。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为共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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