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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遗嘱引发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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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2018年1月12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份遗嘱引发的官司

邓泰清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是新邵县有一位已故的老人文某生前立了一份遗嘱,遗嘱内容处分了先故前妻李某的遗产,从而引发了一场家庭纷争,各继承人对簿公堂。

新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文某和李某系原配夫妻,婚后双方购置了一套房屋,双方生育了四个儿子,现四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十年前,李某因意外事故离世,之后文某与肖某组建了再婚家庭,双方未再生育小孩。2015年文某因病去世,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将文某和前妻李某共同购置的那套房屋留给肖某所有。文某的四个儿子认为该遗嘱剥夺了自己的继承权,应认定该遗嘱无效,并按法定继承分割该房屋;肖某则认为遗嘱有效,应确认自己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新邵县人民法院认为,文某遗嘱中处分的房产系文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财产,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文某和李某应各占1/2的份额。李某先亡,但李某的遗产并未实际继承,根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文某和四个儿子各对李某1/2的房产份额享有1/5的继承权。而对该整个房屋而言,文某享有60%的所有权,四个儿子各享有10%的所有权。现文某通过遗嘱将该房屋整个份额留归肖某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故认定文某处分四个儿子各应享有10%的份额部分属于无效遗嘱,认定处分其本人享有该房屋60%的份额部分属于有效遗嘱,因此确认肖某对该房屋享有60%的继承权。

法院判决后,肖某和四个儿子都服从判决,一场家庭继承纠纷得以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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