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刘某曾经是个“瘾君子”,在戒毒所强制戒毒后已戒除毒瘾。时隔几年后,妻子杨某以丈夫曾经吸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求,法院经审判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据悉,刘某和杨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后开始同居生活并在新邵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了两个小孩,现小孩都在读书。七年前,刘某在外打工时染上毒品,后依法被采取强制戒毒。之后,双方因生活琐事虽然偶尔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是双方并无较大矛盾。然而最近一次吵架后,杨某以丈夫曾经吸毒,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和杨某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生育了两个小孩,建立了幸福的家庭。因刘某吸食毒品,确实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刘某经强制戒毒后并未再吸食毒品,不属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同时认为只要刘某和杨某相互理解、相互宽容,多为两小孩的健康成长考虑,双方仍有和好可能,遂判决不准予杨某和刘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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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于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