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新邵县人民法院驳回新邵某电子传媒服务中心关于向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理赔的诉求,原因是该服务中心在没有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的前提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据了解,2010年3月5日,新邵某电子传媒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在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设立了电子显示屏,进行经营广告活动。2014年9月29日,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新邵某电子传媒服务中心下达了《户外广告牌拆除通知书》,要求限期拆除。因其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电子显示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0月22日对电子显示屏实施了强制拆除。
该服务中心对此拆除行为不服,于2016年1月11日向新邵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经过两审终审,确认了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存在程序违法。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新邵某电子传媒服务中心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侵权行为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没有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对新邵某电子传媒服务中心的起诉予以驳回。
该院行政一庭的法官提醒: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掌握《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不出现程序性问题,诉讼才不会走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