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今天坐在一起,就是想通过公开答复的方式,就本案向你做一个全面的释法说理,把事实讲明,把法理讲透,希望你能够彻底理解,从此解开心结,放下执念,息诉罢访,安享晚年。”9月8日,市人民检察院召开首次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会,会上,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雁峰对申诉人叶某某进行最终答复。
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此次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会,得到省人民检察院的大力支持和精心指导。答复会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全程监督,听取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切实保障案件处理及答复过程公开、透明。答复会上,案件承办人、律师、街道办负责人等相关工作人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耐心解答、发表听证意见,帮助申诉人厘清案件事实,接受最终裁定。
30年心结未解,申诉人执着信访
“我就是不能理解,对方都以暴力手段抢了我的东西了,怎么能不是抢劫罪呢?”
叶某某是一起不服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刑事申诉案的申诉人,因曾某某涉嫌抢劫一案,先后向县、市、省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县、市、省检察院均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叶某某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认为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对曾某某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无不当,决定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叶某某仍就该案继续信访,至今已持续整整30年。
案件发生在1990年。因多次向叶某(申诉人叶某某之弟)追收欠款未果,在得知叶某某收购了52袋鸭毛后,曾某某等人前往叶某某所住旅社找其追收欠款并发生争执,争执中,曾某某等人对与叶某某同行的戴某某实施了殴打。在相关机构调解未果后,曾某某于1990年11月27日上午把叶某某存放鸭毛的货房强行打开,要求在场的叶某某清点鸭毛数量并运走了39袋鸭毛,共计752.5公斤,价值7197.5元。事后,曾某某曾先后到多个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并向叶某某两人发出信函,希望妥善解决纠纷,直至数月后鸭毛开始变质,才将鸭毛变卖。据此,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由于无法理解曾某某不构成抢劫罪的原因,叶某某先后向县、市、省检察院提起申诉,开始了漫长的信访之路。
针对申诉人诉求,检方答复令人信服
“申诉案件的依法处理是检察机关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本案的依法依规处理,就是检察机关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最好诠释。”
“我国刑法采用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要构成抢劫罪,客观和主观条件缺一不可。具体到本案,从案件事实和情节来分析,曾某某非法扣押你的鸭毛是为了索取债务,并不是想非法占有你的鸭毛。尽管索取债务的手段违法,但其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你的鸭毛的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成立条件,不构成抢劫罪。因此,原不批准逮捕决定书是正确的。”在认真听取了申诉人叶某某及其家属的发言、详细了解其申诉理由及诉求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覃娟平为申诉人作了详细的释法说理,务求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申诉人清楚了解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条件,解开心结、放下执念。
“这个案件最让我感到惋惜的是,申诉人叶某某原本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可谓妻贤子孝。但他在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因为长年执着于进京上访,让全家人在经济上和身心上都跟着受累。其本人甚至为了赡养费问题,与子女对簿公堂,导致家庭不和、众叛亲离,实乃舍本逐末,很不值得。”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许雁军在公开听证会上如是表示。
针对叶某某亲属提及的经济困难等诉求,叶某某所在的街道办负责人也进行了充满人文关怀的答复,表示当地党委政府一定会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给予其适当的救助。
答复会结束后,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将《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告知书》当场送达给申诉人叶某某,并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书及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终结告知书一并移送给北塔区委政法委的工作人员。
深化检务公开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今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根据最高检及省人民检察院安排部署,坚持“办信就是办案”原则,严格依照《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湖南省检察机关信访答复操作规程(试行)》,积极贯彻“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要求,全面落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工作,综合运用公开答复、公开听证等手段,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化解信访积案、消弭社会戾气、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推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触。
“这次公开答复向我们全面展示了我市检察机关依法办案、阳光信访的良好形象,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是一次很好的司法创新和司法实践。”当日,参会人员纷纷为公开答复会收到的良好效果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