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讯 (记者 杨敏华 通讯员 黄荣科) 9月7日,被执行人唐某某、郭某某将11万元执行款及利息一次性履行完毕,向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结案。
新宁县某投资公司与唐某某、郭某某等发生借款合同纠纷,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判令唐某某、郭某某等4人向新宁县某投资公司共同偿还借款1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唐某某、郭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3月26日,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某某、唐某某名下共同共有的房产。2018年12月27日,被执行人郭某某与唐某某故意隐瞒该房屋被查封的真实情况将房屋转卖给案外人,并于2019年1月24日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转移登记申请,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因不动产登记系统不完善导致该房屋被转移登记。
今年6月18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将该案被执行人涉嫌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罪的情况及相关证据移交新宁县公安局,新宁县公安局于7月6日决定对唐某某、郭某某的行为立案侦查。郭某某、唐某某见法院动了真格,于是主动来到法院承认错误,并很快将执行款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