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讯(记者 袁光宇 通讯员 李享意 朱思颖)9月8日上午,市人民检察院召开首次刑事申诉案件公开答复会,给一桩因39袋鸭毛而引发的长达30年的刑事申诉画上了句号。
案件发生在1990年。因多次向叶某(申诉人叶某某之弟)追收欠款未果,在得知叶某某收购了52袋鸭毛后,曾某某等人前往叶某某所住旅社找其追收欠款并发生争执。争执中,曾某某等人对与叶某某同行的戴某某实施了殴打。在相关机构调解未果后,曾某某于1990年11月27日上午把叶某某存放鸭毛的货房强行打开,要求在场的叶某某清点鸭毛数量并运走了39袋鸭毛,共计752.5公斤,价值7197.5元。事后,曾某某曾先后到多个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并向叶某某两人发出信函,希望妥善解决纠纷,直至数月后鸭毛开始变质,才将鸭毛变卖。据此,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曾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就曾某某是否涉嫌抢劫一案,叶某某先后向县、市、省检察院提出申诉,但县、市、省检察院均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叶某某仍不服,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后,认为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对曾某某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并无不当,决定维持原决定。但叶某某仍就该案继续信访,至今已持续整整30年。
当日,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覃娟平向叶某某进行了详细的释法说理,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负责人许雁军对叶某某无法放下心中执念导致得不偿失的漫长上访从法、理、情角度发表了看法,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雁峰对叶某某进行了最终答复。此外,叶某某所在的街道办负责人也对其生活诉求作出答复。
答复会结束后,洞口县人民检察院将《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告知书》当场送达给申诉人叶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