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邵东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系列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明确解答了“父债是否应子还?”这一疑问。
债务人王某生前在云南经营托运站,期间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向四原告(刘某初、罗某祥、刘某和、陈某良)借款6万元、3万元、3万6千元和8万元。后王某意外身亡,留下位于云南某镇的两间门面由法定继承人(配偶谭某云、父母及三个子女)继承。四原告在得知王某离世的消息后,惊愕之余也担心自己的债权落空,本着“父债子还”的心态多次向王某的遗产继承人催讨,在未得到积极回应后先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查明,四原告与王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且其遗产为合法经营所得,遂依法判决被告谭某云及其他五名继承人在继承王某遗产份额范围内归还四原告借款本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