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市境内已有10条高速公路,总里程达600公里,实现了八县一市三区均通行高速公路。“高速公路,行人勿入”是一条人人皆知、应知的安全规则。然而,据不完全统计,近3年来,我市每年都会发生10起以上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
如果行人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被撞,事故责任该怎么划分?
案情回顾:高速护栏缺损,老人穿行被撞身亡
2018年的一天,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老人孙某在步行途经沪昆高速1295千米+300米(由东往西)地段时,从护栏缺损处穿行进入高速公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事故发生后,因肇事车辆逃逸,孙某家人一直未得到分文赔偿。后来,孙某家人以孙某从高速公路护栏缺损处进入高速公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为由,对高速公路管理者提起诉讼,要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在本次案件中,肇事司机、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和孙某家人,到底谁需要承担责任呢?
律师说法:肇事司机主责,死者及家属亦有责任
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许婷律师认为,行人步行上高速公路,一旦发生事故,行人一般需负主要责任。高速公路上车速较快,一旦行人猛然出现在道路上,或从中间隔离带突然穿出,几乎没有司机能够安全刹停住车,而且此举非常容易引发追尾事故。因此,行人“逛”高速,目前已经成为最严重的高速公路安全危机之一。
首先,在本次事故中,行人孙某上高速公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链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之规定。孙某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而肇事司机发生事故后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肇事司机驾车撞人后逃逸,对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据此,高速交警认定肇事司机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负次要责任。
其次,孙某死亡时年事已高,其家人均知晓并认可其患有阿尔茨海默病,但其家人未尽到照顾义务,致使其进入高速公路路面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于孙某的死亡,孙某的家人也应承担责任。
此外,高速公路管理者对于护栏的缺失有及时修复的义务。但是,及时不等同于立刻。高速公路管理者提供了巡逻日志、维修日志等,证明自己履行了高速公路管理者的管理义务。且孙某家人没有证据证明孙某通过何种方式、途径等进入高速公路,其不幸死亡与护栏破损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院没有判令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责任。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人不守法,亲人两行泪。许婷律师提醒广大市民,为了自己和家人的幸福,千万不要为图一时便利而横穿高速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