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日报9月25日讯 (记者 杨敏华 通讯员 王艳林) 9月6日,被执行人刘某因擅自处置法院已查封财产,致使案件无法执行,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被执行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新宁县人民法院责令自行保管查封的财产。后因刘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刘某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处置被查封财产,并对整个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转让,致使100余万元债权不能执行到位。
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新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新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启动该案件的审理程序。
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对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有悔罪表现,积极筹集资金偿还借款,并获得了债权人的谅解,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