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新宁县人民法院向湖南某建筑公司新宁分公司开出了一张10万元的罚单。
原来,朱某因借款纠纷需偿还徐某本金及利息共计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未查到朱某账户上有现金。由于朱某在湖南某建筑公司有钢管租赁租金收入31.5万元,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遂向该建筑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但该公司协助扣划了朱某的8万元租金收入后就拒绝继续协助履行。新宁县人民法院于5月2日向该建筑分公司送达了限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通知书,责令该分公司在5月10日前将协助执行义务履行完毕,但该分公司仍然没有履行协助执行义务。5月16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对该分公司作出了罚款10万元的决定。
法官提醒:一些协助执行义务人认为自己不是被执行人,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便无视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有部分协助执行义务人因为怕遭到被执行人打击报复,不敢协助法院执行。殊不知,拒不协助法院执行,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拒绝协助执行,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杨敏华 胡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