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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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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精简文件,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出台了邵阳市关于进一步精简文件的规定。

1.严格行文办理程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主管市委、市政府的公文处理工作。市委、市政府文件由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进行校核、送签、印发。部门起草的市委、市政府文件代拟稿应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不得直接报送市委、市政府负责同志签发。

2.没有依据不发文。凡需以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文,须有以下发文依据:省里以省委、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发文,且有结合邵阳实际的新措施,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或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3.未经审批不发文。实行发文请示审批制度。部门需以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发文,须先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书面发文申请,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入办文程序。

4.内容重复不发文。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上级文件已有明确、具体的政策措施的,内容与已发文件雷同或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再发文。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印发纸质文件。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报告、讲话,一般不再作正式文件印发。

5.升格行文不发文。由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等,下同)行文或部门联合行文能够解决的,不以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行文。贯彻上级部门文件精神确需行文的,由对口部门行文,不以市委、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行文。各级各部门不得要求对口发文,不得把是否对口发文作为考核下级单位工作的指标。 (下转二版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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