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民主政治·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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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
只为城绿景更美

记者 刘小幸 通讯员 杨洪涛
绿色点缀城市,鲜花美化生活。图为绿植、鲜花簇拥的市区佘湖桥。申兴刚 摄
城市越来越生态宜居,市民乐享“绿色福利”。刘小幸 摄
园林工人正在栽植绿化树。申兴刚 摄
市民在满眼绿意的城南公园休闲娱乐。刘小幸 摄
 

立足顺应实际立法解决问题

公共绿地变身小区停车场、绿化带长期无人养护、老城区和社区绿化面积不足……这些问题,我市今后有望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解决。

3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首次审议了《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立法理念、框架构设、地域特色发表真知灼见,为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第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出台献计献策,更加稳健地推动我市城市绿化工作驶入法制化轨道。

城市绿化是美化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品位、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城市基础建设。从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再到当前的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我市城区面貌发生了巨变。目前,我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均达到较高标准,山环水绕、绿随路移的生态园林城市格局基本形成。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城市绿化还存在发展不够平衡、绿地布局不尽合理、部分群众生态保护意识不强、绿化管理体制不顺等问题,均需立法予以解决。

该《条例(草案)》立足顺应实际,以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为立法依据,共六章三十四条,包含了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方面内容。

确保城市绿地总量只增不减

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出台本条例的目的是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从顶层设计上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突出地域风貌和历史文化特色,确保城市绿地总量只增不减。

《条例(草案)》规定:“城市新建区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城区改造后绿地率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内河、湖泊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宽度不少于30米”。

审议中,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夏宇宏认为,要坚持城市绿地总量只增不减的总原则,改变绿地规划和城市绿地使用性质不得减少城市绿化总量。

超强力度加强永久绿地保护

审议中,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必须以超强的力度加强城市永久绿地保护。

黄红禹、杨锡英认为,应对永久绿地实行编号管理,进行二维码身份论证,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议永久保护绿地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范围和用途,不得擅自砍伐、变更其主要树种,不得改变主要绿化景观;禁止将永久保护绿地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因重大公共利益确需变更或调整永久保护绿地范围和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后确定调整方案。

城市山体水系保护刻不容缓

《条例(草案)》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破坏城市绿地的地形、地貌、水系和植被。城市内的山体开挖或改造、水系建设或填埋,城市管理和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报同级人民政府按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民主决策。”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城市山体和水系是城市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随意破坏山体和水系就是破坏城市绿化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发展经济决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随意开挖城市山体、填埋水系等行为必须严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内的山体、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区域的保护和修复。

创新引领城市绿化跨越发展

《条例(草案)》规定,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进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城市高架桥、拱桥、城市防洪堤岸、公共停车站、泵站、污水处理厂、公厕等市政设施,凡具备条件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

审议中,孙清良、邓大成认为,对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单位的办公楼应该明确要求建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不应停留在鼓励上。另外,旧城区也要明确建设绿化,同时鼓励居民楼开展屋顶绿化。

据了解,为确保顺利出台关于城市绿化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提前深入调研,掌握和了解当前我市城市绿化存在的突出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组织立法调研活动,为后期立法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进一步收集整理审议意见,认真采纳吸收,尽快形成《条例(草案)》修改建议,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做好立法服务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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