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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购同权”只是误读?
公积金贷款买房遭“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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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购同权”只是误读?
专家:法律上不可能完全同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十九大代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表示,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他透露,正在做的一项工作是加快研究和制定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无论该条例以何种形式出台,“租购同权”已成住房租赁条例中最惹人关注的亮点。

租购同权可以降低购房需求

谢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背景下,“租购同权”的提出是我国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的一个配套政策。

长期以来,租房者在城市生活中常常处于弱势地位,租赁权益得不到强有力保障,主要表现在社会医疗养老、教育等公共福利上与本地市民存在差异。

“租购同权”的提出旨在让租房者公平享受社会公共福利,改变租房者的弱势地位,改变传统观念里只有购房才是城市“新居民”的观念。只有当租房和购房在权利上(主要是房屋所附带的公共资源政策福利)没有太大差别甚至是相同的时候,民众对购房的需求将会减弱,住房租赁市场就成为稳定房地产市场、平抑房价的一剂良方。

“同权”指的是相同的公共福利权

赵占领(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租购同权”中的“权”,是指附加在房屋上的公共福利。有关“租购同权”的立法,有可能通过修改现有的一些立法与政策,消除租赁房屋和购买房屋所存在的对公共资源享受的差异。

但是,租赁房屋者取得的是使用权,而购买房屋取得的是所有权,这两种权利在法律上、法理上都不可能是完全相同的。按照物权法,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种权能。租赁所获得的仅仅是使用权,而且这种使用权还带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对使用时间和转租的限制。

不能解决优质稀缺资源的分配

袁华之(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首先,公共服务配置本质上系资源分配范畴,“租购同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优质稀缺资源的分配问题。其次,我国目前包括教育在内的公共服务主要以户籍为基础,短期内无法打破户籍制约。再次,对“租购同权”的承租人尚无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最后,“租购同权”的实现涉及住建、教育等多个部门,如何同时协调各个部门也是工作障碍之一。

应当实现的是“租购并举”

朱建岳(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租购并举”,而不是“租购同权”,才是我们试图建立的房地产长效机制的应有之义。

“租购同权”,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一个社会管理概念,是在国家政策上,在处理同处一地的国民福利的问题上,做到租赁者和所有者同等待遇。一旦做到这一点,就能改变社会对为享有福利而被迫走上攒钱购房之路,改变社会对因为购买力始终存在而带来的房价永远上涨的预期。

(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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