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社厅联合制定的《湖南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发布实施,九类人员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创业能力和具有创业愿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自筹资金不足的部分,可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3.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4.刑满释放人员;
5.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
6.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
7.返乡创业农民工;
8.网络商户;
9.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创业担保贷款只能用于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以及小微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等生产经营活动。
如何申请贷款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由创业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向县(市区)级及以上担保机构进行推荐,并填写《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有条件的地区可简化程序,由贷款申请人直接向本人创业地所在县(市区)级及以上担保机构提出申请。
担保机构对贷款申请对象进行贷款资格审查后,要组织对其创业项目进行评审和实地调查,评审确认后,办理贷款担保手续。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经办银行申请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进行贷款调查、审查手续,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记录、征信情况、偿债能力等进行调查,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经办银行按月向当地人民银行、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报送贷款发放情况。
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自主创业、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刘坤平)